“刑”致远 ⑧ |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莫让“上门办卡”变“上门陷阱”
来源: 作者:区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8 09:21:34 点击率:5489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及时从宣传、防范、治理等维度强化管控手段,坚决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各项工作。”近日,余杭区检察院收到某通信运营商的检察建议回复函,其相关负责人向承办检察官表示。
新办的手机卡,为何不能注册微信?
江女士刚开通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微信时却发现已绑定微信账号,石先生在接受上门开卡服务时,却被告知7天内不要用这张电话卡注册微信,王女士办理电话卡当天就有非本人的设备登录绑定新号码的微信......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巧合”背后却隐藏着同一只“黑手”。
关某某等7人是某通信运营商合作的代理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代运营商上门配送手机卡,并协助客户开通、激活手机卡。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他们通过和客户聊天来转移客户注意力,擅自将客户已完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上家,并以提供验证码或发送验证短信的方式协助上家注册大量网络账号,从而获取“好处费”。
“我知道这些使用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是上家每注册一个账号,我就能拿到30-60元提成,每个月能多赚二三千块钱,就心动了。”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关某某供述道。
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依法严惩行业“内鬼”
截至2023年4月案发,关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违法所得25万余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行业内部人员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予以从重处罚。
“由于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且行为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处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的下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几十元的成本获取了一个‘真实身份’,降低了犯罪门槛,更提高了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承办检察官解释说。
为依法严厉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2023年11月,余杭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关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余杭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
联合约谈+检察建议,更好助力社会治理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运营商存在代理公司外包人员监管力度不足、实名手机卡投递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电信网络服务的发展,上门办卡满足了用户足不出户的办卡需求。目前通信运营商普遍采取与第三方代理公司合作方式,用户只要在运营商的APP上预约上门办卡服务,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会上门开卡。本案中发现“内鬼”频繁作案,反映出运营商在对代理公司的监管上存在一些问题。”承办检察官说。
2024年5月14日,余杭区检察院联合区反诈联席办约谈案涉运营商企业,深入了解企业面临的管理困难,沟通防范整改方案,督促企业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和反诈防控责任,推动解决行业、领域内普遍性问题。
7月5日,检察机关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向案涉运营商企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阐明该企业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不足,建议该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特投专员交付流程,加强特投专员宣传教育,并探索建立异常手机号监测模型。
7月11日,该案在余杭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公诉人通过详细讯问、充分举证,重点阐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本案的作案方式、动机以及信息泄露产生的公共利益受侵害等问题,并邀请通信运营商企业代表现场旁听案件庭审。
7月18日,余杭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关某某等7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处相应罚金。8月12日,7名被告人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相关企业已清退案涉代理公司,规范专员上门投递、激活手机卡,并回函反馈了整改情况。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在办理各类业务时要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严守行业规范,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要将用户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信息安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从源头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