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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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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须 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通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和要求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注:
1、举报信箱:为便于群众举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院大门口设置了举报信箱,方便群众随时投递举报,工作人员会随时开箱收取;
2、电话举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设置举报电话,群众需要举报可随时拨打(0571)8623 2000
3、网站同时受理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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