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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来源:政治部 作者:区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16 17:12:58 点击率:2188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现对我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问题;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问题;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问题;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问题;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其他问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干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干警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干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问题;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问题;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问题;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问题;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问题;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

  (9)对冤假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问题。

  (五)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问题;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问题;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问题;

  (6)检察干警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问题;

  (7)检察干警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问题;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问题。

  (六)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诚挚接受社会监督,您可以拨打12309、0571-88617105、0571-86237562或来信余杭区南苑街道政法街5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502办公室反映情况,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