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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孤儿”无人照料 检察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来源:区院办公室 作者:区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1 20:17:02 点击率:2935

  

今年5岁的妞妞(化名)

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妈妈了

原来,她的亲生父母因吸毒贩毒

双双被判刑

 

正在服刑的父母无法承担监护责任

近亲属也没有收养意愿

妞妞的未来怎么办?


   对于监护侵害或缺位问题,检察机关有责任通过撤销监护权等方式来开展法律监督,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近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审结,至此,妞妞的亲生父母自愿放弃监护权,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成为妞妞的监护人。

   成为“事实孤儿”后,她过得怎么样?

   妞妞还未出生的时候,其生母俞某就多次吸毒,后又因贩毒被判刑十年;妞妞的生父同样因贩毒被判刑七年。父母在监狱服刑,爷爷奶奶、外婆等近亲属也不愿意抚养,妞妞彻底失去了亲人的依靠。公安机关将妞妞暂时安顿在了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

   2020年1月10日,余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带着5万元司法救助金来到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用于妞妞的衣食住行。之后,检察官对妞妞的关心一直没有间断过。

   尤其是妞妞已经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但是因为生母俞某之前一直未给孩子上过户口,妞妞没法像其他孩子一样去幼儿园上学。如何帮助妞妞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成了检察官心中的当务之急。

   如何解决当务之急?变更监护权!

   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认为,妞妞父母的情况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监护人,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对妞妞的监护权,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妞妞的监护人。监护权更改后,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就可以帮孩子上户口了。

检察官与妞妞生母俞某进行远程视

   为保护未成年人妞妞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作为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申请要求撤销妞妞生母俞某、生父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2020年8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俞某、张某对其女的监护权,同时指定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担任监护人,由其收留抚养妞妞。

办案检察官手记 

   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余杭区社会福利中心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事实孤儿,一个不能被遗忘的群体

   事实孤儿,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他们名义上有父母,但父母因犯罪等原因无法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像妞妞这样的事实孤儿,不仅存在因父母缺位造成的亲情缺失,还存在因“服刑人员子女”身份标签可能带来的各种偏见与歧视,是一个亟需获得帮助的特殊群体。阳光应照耀每一个角落、每一棵小草,儿童权益保障制度也应覆盖和温暖每一个儿童。

   延伸阅读:检察机关能管“家务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

   (一)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