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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下)

    

来源:余杭晨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25 11:08:39 点击率:4136

  

   减刑是平时追剧时经常会看到的剧情,比如某个角色被判了十年刑期,可是六七年后就出狱了,重新开始了新生活或者在江湖上又掀起一番风云巨浪。对于这个一忽而过的镜头,我们看过就算了,但对于减刑本身而言,背后却大有讲究。上一期,我们已经就减刑是怎么一回事、它是怎么操作等内容进行了释法析理,这一期我们将继续走进余杭区检察院一起来了解减刑。

  哪些罪犯减刑要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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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最主要的参数有两个:“考验时间”和“减刑幅度”。为便于理解两个参数的含义,先看下表格1:

  表1中,横向按照刑种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纵向反映了各刑种的减刑历程。我们拿上期出现过的甲一举例。他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了7年。甲一对应的是表格的第2列(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他从入监之日起,至少服刑1年6个月才可以减刑,从入监之日到监狱提请法院减刑前的这段时间,就是考验时间。甲一在这段考验时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不超过9个月。当然,甲一如果还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最高可以减刑2年。这里说的9个月、2年,就是减刑幅度。甲一在第一次减刑后,要再次减刑,就要面临新一轮的考验,这次的考验时间是1年。为了有所区别,通常把第一次减刑的考验时间叫“起始时间”,把第二次及以后减刑的考验时间叫“间隔时间”。

  如果说,减刑从宽是“减得快”“减得多”,那么,减刑从严就是“减得慢”“减得少”。具体“慢”多少、“少”多少,法律都有规定。

  表1中:第4列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从严情形,那么他第一次减刑的考验时间就不是2年了,而是要增加到至少3年;第1列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第2列被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从严情形,那么他第一次减刑的考验时间就都要增加到至少2年。需要注意的是,考验时间的增加仅限于第一次减刑。这是“减得慢”。

  “减得少”有两种。上面说到,甲一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可以减刑2年,如果甲一又有从严情形的,那么他表现再好,最高就只能减刑1年。还有一种比较普遍,就是有从严情形的罪犯,每一次有期徒刑减刑的减刑幅度都要减少,比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减刑幅度就要少于9个月,可能8个月、7个月,也可能更少。

  重点来了,到底哪些罪犯减刑要从严?请看表格2:

  前三类俗称“三类罪犯”,对他们减刑从严,是国家为了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提前出狱等现象的重要法律举措。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实施毒品犯罪的罪犯,通常社会危害极大,也要从严减刑。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往往是屡教不改或者罪行严重而较难改造,不仅要从严减刑,还不能假释。第9类是指犯有两罪及以上,而且两罪以上都是重罪,也要从严减刑。

  讲清楚第10类罪犯之前,先解释“财产性判项”。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最常见的就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四种,其中罚金、没收财产都是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这两种都属于财产性判项。另外,财产性判项还包括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责令退赔赃款赃物等。第10类罪犯就是明明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却拒不履行,这是对刑罚严肃性的挑战,也应当从严减刑。

  所以,10类罪犯减刑要从严,包括社会反映强烈的“三类罪犯”,社会危害极大的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实施毒品犯罪的罪犯,改造难度较大的累犯、严重暴力犯,有能力却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等。

 

减刑,是奖励?还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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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上午,你收到银行发来的工资到账提醒短信,你这个月的工资增加了1000元。下午,单位财务找到你,说她因为工作失误,给你多发了1000元,请你把钱退回单位。这时你是什么心情呢?你还能像事情没发生一样,保持心态平和吗?

  再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同事旅游回来,给你带了两块巧克力。过了一会儿,他回到你的办公室,很不好意思地说,还有其他同事没有分到,又向你要回了一块巧克力。这时你又是什么心情呢?比起一开始就只给你一块巧克力,你的正面情绪会不会少一点?

  心理学上,将人们喜欢获得而害怕失去的心理,叫做“损失厌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将这个概念引入行为经济学,并设计了一系列实验,证实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认为损失更加令人难以忍受,如果有一个心理感受值的话,损失的负面感受值竟能达到收益的正面感受值的2倍以上。

  卡尼曼建立了“损失厌恶”理论数学模型。横坐标左侧表示损失,右侧表示收益;纵坐标是人们的心理感受值。比较第一象限和第三象限的曲线,后者明显更加陡峭,说明损失带来的负面感受比收益带来的正面感受更强烈。

  我们先把这个理论放一放,回到减刑的话题。前面,我们都是在讲减刑在实操层面的内容。“减刑到底靠什么”,讲的是减刑的条件;“减刑到底怎么减”,讲的是减刑的程序;“谁能领取减刑‘优惠券’”和“哪些罪犯减刑要从‘严’”,讲的是减刑的“宽”与“严”。这次,我想带你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减刑,说到底,是奖励?还是权利?

  减刑到底是什么?减刑,究竟是国家给予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的一种奖励(奖励说),还是罪犯的法定权利(权利说)?对于这个问题,减刑制度的研究者们一直争论不休。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在这里,我想从两个维度,启发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当减刑年纪还小的时候,不叫“减刑”,而是叫“善行折减”。1817年,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律最早对善行折减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监狱当局可以对表现良好、服刑超过5年的罪犯实行减刑。随后,这一制度很快在美国各地得到推行。18、19世纪,“赏之效大于罚之效”的观念盛行,善行折减就是随着这股观念诞生的。可以说,善行折减制自始就是以一种奖励或者恩惠的面目出现的。

  上面是从历史的维度来谈。第二个维度就要用到开头讲的“损失厌恶”理论了。

  下面要委屈你当一回罪犯。想象一下,你第一天来到监狱,狱警就跟你说:减刑是你的权利,希望你好好改造,只要达到减刑条件,就能减刑了。结果,你没有坚持到底,临近减刑时,犯了错误,减刑泡汤了。你肯定很痛苦,负面感受值立马飙升。

  换一个场景。你第一天来到监狱,狱警这样跟你说:你要好好改造啊,减刑不是每个罪犯都能轮到的,你改造表现好了,国家奖励你,就会给你减刑。结果呢,你也是没有获得减刑。看到减刑释放的其他罪犯,你内心肯定也不好受。

  你可能已经看出来了,后面的场景,你一开始就知道减刑是奖励,既然是奖励,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有输赢啊,于是你对结果会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认识到没能减刑是因为自己输掉了跟其他罪犯之间的“比赛”,你也会痛苦,但是程度要轻很多。

  前面的场景就不一样了,在你的意识里,你已经把减刑当成是自己应得的东西,最终没有减刑,给你的感受是,已经揣兜里的“减刑权利”被硬生生剥夺了,你当然更加痛苦了。

  减刑最主要的作用是激励罪犯改造。引导罪犯认可“减刑是一种奖励”的理念,从而保持良好的改造心态,能避免大墙内积聚过多的负面情绪,影响监管改造安全。

  所以,总结一下,从减刑的起源,以及人们普遍具有的“损失厌恶”心理方面分析,奖励说更有说服力,也更有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