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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平家庭的“伤口”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07 09:25:44 点击率:6070

  

余杭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朱亮

  今年年初,我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习惯性地先看了看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钱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三人陷入路面坑洞导致乘员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本以为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翻看案卷后却发现这个案件的不同寻常之处:死亡人竟是犯罪嫌疑人钱某的亲生小女儿,另两名受伤人分别是钱某的妻子和大女儿,而且钱某还是一名聋哑人。

  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我不禁陷入了沉思,如果这起案件真的只是一次过失犯罪,对钱某是否应当起诉,起诉又能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再次认真地审查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钱某时并没有让专业的手语翻译为其翻译,仅让能够与之交流的妻子和村民组长来为他翻译,这种做法并不能完全保障钱某的诉讼权利。于是,在讯问前我专门帮他联系了手语翻译。

  我们在讯问钱某时,他时而激动地比画着手势、口中发出含混不清的“嗯嗯”声,时而抱头沉默流泪,痛苦之情溢于言表。为了对钱某的家庭情况有一个更充分地了解,我们又对钱某的妻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她称因为自己忙着打工赚钱,家里的两个女儿基本都是钱某照顾,钱某出去卖菜时都是带着自己的小女儿一起去,所以与小女儿的关系很是亲近。事故发生后,钱某一直内疚伤心,有时晚上都会睡不着觉。她表示自己和大女儿已经谅解了钱某,希望检察机关能对他从轻处理。

  听到这里我心里也颇多感慨,一个父亲不仅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自己的过失在身边离世,还要在日后的日子里为自己的过失谴责自己,而且这种痛苦还将弥漫到家里的每一个人,这是何等沉重的“惩罚”!

  当静下心来敲击键盘打审查报告的时候,我认真地写下了我的承办意见:钱某作为一个聋哑人父亲,因交通肇事致其亲生女儿死亡,事后常悔恨不安,且已经取得其他家庭成员的谅解,家庭关系业已修复,或许这个家庭还是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感到痛苦,但是司法应当注重谦抑性,为这个家庭留下足够的自治空间。对于正在上学的大女儿、正在打工养家的妻子来说,对其父亲、其丈夫起诉或许会带来更大的痛苦。钱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家庭关系已经修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追求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的最大公约数,认定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经能够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在构罪不起诉能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时,建议对钱某作构罪不起诉处理。

  这个案子经过科室讨论、检委会讨论,我院决定对钱某作构罪不起诉处理。

  3月2日那一天,当我对钱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目送着钱某在妻子的陪伴下走出检察院的大门,外面的阳光正好。我希望这个多难的家庭能够从这次事故的阴影中走出,能够拥有更好的明天。我想:这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我们的决定却可能对他甚至他的家庭都带来巨大影响,只要我们能够秉持“绿色司法”的理念,做到规范、理性办案,做到公平公正办案,那么,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必将充满司法公正与文明的盎然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