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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有无劳动能力,鉴别说了算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1 11:03:18 点击率:4554

  

    近日,浙江省第二监狱的吴某某等20余名服刑人员,正式被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服刑人员,该鉴别结果也被作为当月对这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是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浙江省计分考核服刑人员规定实施办法(试行)》新规施行以来,省第二监狱开展的首次服刑人员无劳动能力鉴别工作,也是全省首批按照检察机关与监狱联合出台的服刑人员无劳动能力鉴别办法开展的无劳动能力鉴别工作。

  “被鉴别为无劳动能力后,监狱每月就只考核我的教育改造情况了,我不用再担心自己无法劳动而赚不到劳动分了,这对我们这些身体残疾的服刑人员来说是件大好事。”服刑人员吴某某收到无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后高兴地说,有了这个,以后申报减刑假释时就不会因为考核分较低而吃亏,而且现在鉴别程序公开透明,还有检察官参与监督,他们就更放心了。

  据了解,司法部以及浙江省的服刑人员新计分考核规定明确提出:“经鉴定无劳动能力服刑人员,只考核其教育改造表现。”但是,规定并未具体说明鉴别标准和操作流程,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制度缺位的问题。为此,在浙江省第二监狱倡议下,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联合辖区内浙江省第四监狱、浙江省第六监狱、浙江省乔司监狱等,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罪犯无劳动能力鉴别办法(试行)》。

  该《办法》根据罪犯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分别制定具体标准,将无劳动能力罪犯分为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患其他疾病四大类,并根据各类别罪犯的特点,同时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应的鉴别标准以及鉴别所需的佐证材料。《办法》还规定了鉴别的具体流程,以确保鉴别工作的公平公正。

  另外,该《办法》明确规定监狱无劳动能力鉴别工作接受驻监检察室的监督,鉴别结论报驻监检察室备案。

  该《办法》的制定施行,有效解决了各监狱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紧迫性实际难题,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确保了监狱系统依规执法。

  “参与指导无劳动能力鉴别办法的制定,并监督监狱开展鉴别工作,既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又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贾国平说。